8 月 16 日,一重庆网友在 *** 平台发帖称,自己购买的 " 旺旺碎冰冰 " 里有疑似粪便的异物,此事引发多网友关注。该网友指出,从外包装上看,其所购实为 " 旺仔歪歪碎 "。

“旺旺碎冰冰”有疑似粪便异物?旺旺官方称是“山寨产品”,生产方回应了

同日,旺旺官方账号 " 旺仔俱乐部 " 在该网友帖子下留言称," 通过您发给我们的产品包装,判断您购买到的产品非旺旺生产‘碎冰冰’,建议依包装信息联络厂家处理 ",并直指 " 旺仔歪歪碎 " 为山寨产品。

8 月 18 日下午,旺旺食品旗舰店官方 *** 告诉记者," 我们官方账号已经说明相关情况了,建议避雷山寨产品认准正品产品。"

经查询," 旺仔歪歪碎 " 商品所属公司为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旺鹭公司),记者咨询 *** 该公司与旺旺集团的关系, *** 表示," 这个不是我们集团的。"

疑问一:异物是什么?

回应:反复冰冻解冻可能变形分层,可寄来检测

随后记者拨打了旺鹭公司的 *** ,对于该产品可能含有异物,工作人员青女士告诉记者," 我觉得这是旺旺集团的不正当竞争,我们经销商在反复冰冻、解冻中可能会出现内部变形分层的现象,但是我们目前也没看到这个产品,我们生产都是有留样的,消费者可以寄来检测。"

疑问二:涉事产品是 " 山寨 " 吗?

回应:" 他们以大欺小!"

对于旺旺食品相关人员、 *** 称其产品为山寨产品,青女士称," 最初这个商标是汾煌公司转给我们的,我们比旺旺公司还申请得早,当时是 29 类、32 类全部注册了,因为那几年我们的商标意识不强,29 类(的商标)就没有三年续展,就被旺旺集团抢注了。"

青女士告诉记者,双方就该商标进行了长达三四年的司法诉讼," 打到更高人民法院,最后判的商标共存,他们(旺旺集团)就做 29 类,以牛奶为主,我们是做 32 类,以饮料为主。"

青女士对被称为 " 山寨 " 表示," 他们就是以大欺小,现在我们想在一些平台注册账号都注册不了。"

延伸阅读:" 旺仔 " 商标纷争已持续多年

记者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旺鹭公司曾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宜兰公司)就 " 旺仔 " 商标有多个行政判决书。

公开资料显示,旺旺集团成立于 1962 年,由蔡衍明先生创立,最初名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宜兰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

第 10695312 号 " 旺仔 " 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由宜兰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 29 类的 " 肉脯;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紫菜;蛋;牛奶制品;奶粉;牛奶;食用油脂;水果色拉;果冻;精制坚果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 商品上。

第 870978 号 " 旺仔 WANGZI" 商标、第 1187382 号 " 旺仔 WANGZI 及图 " 商标,由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分别于 1994 年、1997 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 32 类的 " 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不含酒精果汁 " 商品上。这两个商标经数次 *** ,2016 年 4 月 13 日,经核准 *** 至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旺鹭公司名下。

商标局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 3815 号《第 10695312 号 " 旺仔 " 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 " 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 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宜兰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理由为其注册的 " 旺仔 " 商标曾被认定为 " 牛奶制品 " 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与宜兰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该商标与旺鹭公司名下的第 870978 号 " 旺仔 WANGZI" 商标、第 1187382 号 " 旺仔 WANGZI 及图 " 商标产生混淆。

2018 年 7 月 11 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 125082 号《关于第 10695312 号 " 旺仔 "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诉争商标在 " 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 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宜兰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 年 3 月 11 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 5852 号行政判决书载明,维持原判。

记者查询 " 旺仔 " 商标,目前宜兰公司注册的多类 " 旺仔 " 商标部分还在等待实质审查。

1998 年,第 870978 号 " 旺仔 WANGZI" 商标还在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名下时,就有民众咨询其商品 " 旺仔棒棒冰 " 是否侵犯 " 旺仔 " 商标专用权。

1998 年 7 月 30 日,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30 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的 " 旺仔 " 商标,是(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 1137347 号;使用在第 32 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 " 旺仔 " 商标,是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 870978 号。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你局来函所附的材料及商标标识,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将 " 旺仔 " 或 " 汾煌旺仔 " 字样实际使用在棒棒冰商品上,该商品从命名和公众实际消费习惯来看,不属于第 32 类的无酒精饮料,而属于第 30 类的冰制品;并且该商品与 ( 台湾 )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 1137347 号 " 旺仔 " 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类似。

(潇湘晨报记者段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