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奶奶先行离世,2017 年爷爷去世,2023 年父亲也走了。如今,屋子里只剩下她和母亲相依为命。

傻眼!上海一女子继承房产被要求出示证明!已过去百年……

24 年年初,凌女士和母亲开始办理继承遗产手续。她们找到了父亲的兄弟姐妹,因为已经离世的爷爷名字登记在产证上,而爷爷生前没有立遗嘱,所以按相关法律,爷爷奶奶的七个孩子都是之一顺序继承人。经过与这些亲戚的沟通,凌女士父亲的兄弟姐妹,都放弃了继承。

之后,凌女士和母亲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听后说若要办理更名,就要做遗产继承公证。而公证处表示,因为房产是在奶奶去世前购买的,所以凌女士爷爷的产权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条,奶奶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之一继承人。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称,虽然奶奶的子女,都表示放弃继承,凌女士仍需提供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

后援律师表示,要求出示太奶奶太爷爷的死亡证明的原因,是为了确认他们比凌女士的奶奶先行去世。如果她的父母在奶奶之后去世,那根据相关规定,他们也有资格继承房产份额,反之就不能继承。

为什么公证处只要求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却没有提出要爷爷父母的死亡证明呢?工作人员解释到,这是按照公证行业的操作惯例:

公证处给出建议,凌女士可以试试从奶奶的户籍资料,或是人事档案中查找相关的记录。凌女士在记者的陪同下,先后前往属地派出所,之后又一路回溯,终于找到了奶奶户口迁出的徐家汇派出所和最早登记的甘泉路派出所。但派出所都只有爷爷奶奶和他们 7 个子女的户籍资料,并没有查询到奶奶父母的记录。

户籍资料的线索找不到,大家就准备从凌女士奶奶的人事档案入手。查到奶奶是从上海精新仪器厂退休的,但是目前这家工厂已经倒闭,只找到退管会的 *** 号码,与退管会联系之后,也没能找到奶奶的人事档案。

后援律师提出:其实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来确认,遗产继承的相应份额。

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审理中会进行调查,如果仍然无法掌握奶奶父母的相关材料,法官会要求所有继承人承诺没有其他继承人,并据此做出判决。不过在判决后,一旦有新继承人出现,对方也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主张权利。

来源:案件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