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更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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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前瞻】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水资源税将实行从量计征方式,对取用地下水的税额将高于地表水,以此鼓励合理利用地表水。对于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和超载地区的取用水,税额也将从高确定。此外,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超过许可水量的行为,税额将被适当提高,以抑制不合理的水资源开发。

在税收优惠方面,《办法》规定了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地方有权决定减免税额。同时,对于那些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将享受减税优惠。这些措施旨在鼓励节水和提高用水效率。

《办法》提出,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总体来看,《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抑制不合理的水资源开发行为,同时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