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一时方便,车主未锁车便离开,不料却因此引发交通事故,无辜路人被撞身亡。这样的情况下,车主本人需承担责任吗?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主未锁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车主陈某因一时疏忽未锁车门并拔下钥匙,结果引发了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路人钱某当场死亡。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并调解后赔偿受害人近亲属 6 万元。
陈某有一辆厢式货车,某日,陈某将货车停放在店铺门口不远处,因贪图方便,未拔下车钥匙便离开了车辆。不久之后,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该处路过。因觉得陈某的车辆妨碍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通行,看到车钥匙留在车上,王某便想自行挪车。虽然根本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王某仍擅自坐进了货车内,谁料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路人钱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目前正在依法处理中。然而,这起事故给受害人钱某的近亲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损失,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 80 余万元。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根据车主陈某的过错程度以及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陈某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除了交强险赔偿的 18 万元外,陈某还需赔偿钱某近亲属 8 万余元。然而,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需要承担,责任比例也过高,于是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陈某停车后,未拔钥匙未锁车门即离开,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为王某擅自驾驶车辆提供了便利,从而引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钱某死亡。陈某未尽到车辆管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钱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陈某与钱某近亲属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 6 万元。
这起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也给广大车主敲响了警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很多机动车驾驶人短暂离车时往往会图省事不锁车,不拔钥匙,甚至不熄火,比如在小区门口快递柜取快递,路边便利店买包烟等等,这其实风险很大。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物,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谨慎管理义务。只要离开车辆,无论离开车辆的时间长短,都应确保车辆停放到位、拔下钥匙、锁好车门,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可控。切莫因贪图一时便利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重大损失。
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 赵天
通讯员 徐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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