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天,安徽合肥一女子便装乘网约车时 " 亮证 " 查车的视频,引发持续关注。
据报道,近日,合肥网约车司机史先生发视频称,9 月 20 日,一女子乘坐其营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 " 亮证 " 自称运管工作人员,要求网约车司机出示营运证件。史先生表示,要两人才可以执法,因此拒绝出示证件。不久后,其网约车账号被封禁。对此,史先生质疑对方滥用职权。
9 月 24 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发现该女子焦某某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研究决定,给予焦某某警告处分,调离岗位。
事件得到了快速处理,但仍留下了待解的问题。例如,不少网友质疑,该如何界定 " 不当执法 "?究竟是有执法权但 " 程序不当 ",还是本身就无执法权,源头上就 " 主体不当 "?
网友们的质疑一方面基于权力不可任性、应置于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则是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常识不可任意打破。每一宗从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的执法争议,都是更好的法治教材和守法指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较真追问。
执法人员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的执法目的,还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具体到这一个案,公职人员焦某某并未遵守这些基本的法治准则,后续网约车司机账号被封禁更是令人感到惊愕。反观网约车司机史先生,面对官方通报所称的 " 不当执法 ",当场提出质疑,恰恰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尤其是重视正当程序意识。所谓尊法、守法、护法,在他的身上有了具体表现。
此外,监管部门在扮演监管者角色的同时,也承担着护航市场发展、保障从业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相关部门不仅要保障网约车司机的基本权益,同时应该积极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为他们创造更为良好的从业环境、更有前景的发展环境。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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