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 12 月 6 日讯, *** 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90 后牛散朱泽宇一口气操纵 23 只股票,经估算,单只股票平均盈利不足 40 万,仍被罚没近 3500 万元。
经 *** 查明,朱泽宇共控制使用 " 郭某平 " 等 48 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这些账户的相关交易由朱泽宇决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协助下单。
2021 年 3 月 5 日至 10 月 27 日期间,朱泽宇先后操纵" 通润装备 "" 达意隆 "" 绿康生化 "" 泰嘉股份 "" 数源科技 "" 国光股份 "" 美芝股份 "" 威星智能 "" 亿利达 "" 广聚能源 "" 中百集团 "" 广百股份 "" 岭南控股 "" 赛象科技 "" 新筑股份 "" 深华发 A"" 张家界 "" 准油股份 "" 甘咨询 "" 赛隆药业 "" 棒杰股份 "" 徐家汇 "" 郑中设计 "共 23 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 8,193,397.17 元。
*** 认为,朱泽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之一款之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朱泽宇曾提出多项申辩意见,称其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经复核, *** 认为,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之一,认定朱泽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因此, *** 综合认定朱泽宇交易涉案股票行为构成《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二,朱泽宇单只股票的操纵具有连续交易建仓、拉抬、出货的操纵全过程特征,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朱泽宇借入他人证券账户,由朱泽宇实际承担股票交易决策进行操纵的事实,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他人主导操纵的情况。
第四,对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形。 *** 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决定:
一、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 100 万元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 5,587,094.38 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二、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 100 万元或亏损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 2,606,302.79 元,并处以 1,000,000 元的罚款,共计 21,000,000 元。
综上, *** 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 8,193,397.17 元,并处以 26,587,094.38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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