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专门从事固体废物处理业务,小甲是一名负责操作锅炉的工作人员。2023 年 9 月 10 日,公司领导注意到,在夜班值守期间,小甲多次出现长时间擅离职守和睡觉的情况。
鉴于小甲的岗位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其不当行为直接威胁到了生产安全。因此,公司认定小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规定,并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决定与小甲解除劳动合同。
小甲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于是诉至泰州泰兴法院。
" 法官,我这个岗位需要长时间盯着电脑、视频、进行上料、关注水位等,在值夜班时,班长正常会安排我们轮流休息,那我睡觉有什么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小甲表示自己自进公司以来,就存在夜班轮流休息的情况,多年来,公司领导也没有制止过这种行为,故而他认为夜班睡觉是默认行为。
公司负责人辩称,小甲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焚烧炉安全、监视锅炉水位压力等,这些岗位职责在工作场所及公司的公示栏都有公示,他视规定为儿戏,推脱 " 睡岗 " 行为是默认的。而且小甲入职时学习了岗位职责内容,并通过考试才上岗的。他深知 " 睡岗 " 轻则为岗位带来安全隐患,重则会造成一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所以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否需要赔偿小甲经济补偿金?
经泰兴法院审理查明,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的劳动者均应遵守。
同时,根据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小甲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脱离岗位,到远离岗位的办公楼档案室关门睡觉,每次时长三四小时,最长时甚至长达 9 个小时。
泰兴法院滨江法庭认为,小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小甲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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