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 *** 已经成了老百姓购物时的不二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给了消费者一定的“反悔权”,不过如果消费者滥用规则,反复购买又退货,会损害商家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多次购买并退货同一款手机,最后一次退货时,遭到了商家的拒绝,之后,男子就起诉到了法院,来看法院的审理。

3个月内男子3次网购同款手机激活使用后退货被拒绝,把平台告了

今年 3 月,沈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花费 12489 元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购买页面显示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临近七天时,沈先生发出退货申请,不过遭到了平台拒绝,理由是沈先生批量购买、频繁退货。之后,沈先生又发起了三次退货申请,都被拒绝。正常使用涉案手机一个多月后,沈先生将电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平台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退货退款。

沈先生表示,自己是数码产品的爱好者,想买来把玩一下,之所以发起退货,是因为感觉手机太宽、太重了,并且无法享受“手机钱包”软件中的尊享权益。

法庭上,被告某电商平台表示,沈先生三个月内三次购买同一款手机,激活使用后,又都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款,不仅如此,进一步调查发现,沈先生在 2023 年 4 月到 2024 年 3 月期间,在电商平台上分 12 笔订单陆续购买了 12 部手机,都在七天内申请退货,这是典型的滥用退货权利、恶意购买行为。

某电商平台委托诉讼 *** 人说,原告购买的涉案手机已被激活使用,商品处于非完好状态,导致手机的价值贬损较大,因此不同意退货退款申请。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先生反复购买手机并退货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有违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立法初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先生的诉请。

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法官高甜表示,根据《 *** 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手机激活使用后价值贬损较大,视为商品不完好,原告反复购买手机并退货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法官同时提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商家也应当对不予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在 *** 页面上,进行显著地标注、说明和提示。

看看新闻记者 : 潘文婷

编辑 : 冯家琳

视频编辑 : 赵祎韫

责编 : 苏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