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一起村民之间的借款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张某声称被告范某曾借款 97000 元。然而,借条中存在多处疑点,包括借款人姓名使用小名、出借人名字近音字等。庭审中,范某辩称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借条是应张某要求故意写错名字和金额的 " 假借条 ",自己并未收到借款。这场因借条真实性引发的借款纠纷,让双方各执一词。
借条载明:" 今借:张 X(张某名字近音字)现金:97000 元 大写:玖万柒仟元整 借款人:范 X(范某小名) 经手人:2020 年 5 月 1 号 "。
其提供双方的通话录音:张:你头年还能把 97000 块钱给我转上来吧。范:我看看年前我能否先给你点,我有就给你了。范某庭审辩称钱是其父亲用的,自己对借款事情不知情,其在父亲有病回家后,张某让其给写借条,其就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成小名,把张某的名字写错,出具了 " 假借条 ",但自己未收到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为了逃避还款责任,在出具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其在出具借条后,如未收到相应款项,应当采取措施催促给付或将借条收回,但在借条出具后从未向张某提出上述请求,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对借条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
且张某提供的双方的谈话录音显示,范某并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故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范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 97000 元及利息。宣判后,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山东更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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