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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明确气体枪支案量刑不唯数量,法学专家呼吁提高枪支认定标准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6月13日,更高人民法院公布法答网第六批精选答问,其中包括有关枪支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的权威答疑。法答网是更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更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专家王庆刚答疑时指出,引用2018年由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 ***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强调,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中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

王庆刚指出,上述有关枪支的认定标准,对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也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近年来,多起贩卖气体枪支案件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 *** 仿真枪被判无期案曾引发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讨论和反思。

2014年7月16日,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0540元 *** 了24支仿真枪。当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8月31日,刘大蔚被刑拘,后于9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大蔚坚持申诉,并由知名法学专家徐昕担任其辩护律师。在此期间,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 ***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其中规定,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 *** *** 案件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只考虑数量,还应考虑致伤力、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情节。

徐昕先后办理了十余起仿真枪案。他告诉界面新闻,通过为这些当事人的辩护,见证了法治进步。2018年12月25日,福建高院再审宣判,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目前,刘大尉已经刑满出狱。

王庆刚答疑时指出,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据此,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可以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不受《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王庆刚强调。

界面新闻注意到,施行于2001年的《解释》,旨在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其中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在数量和量刑上作出了明确规定,被一些法律人士认为偏严苛。

比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应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再比如,《解释》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属于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批复》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解释》相对严苛的数量认定标准,但因《批复》的法律效力低于司法解释,仍引起了一些法学专家的担忧。

徐昕告诉界面新闻,自从他2017年办理“天津大妈赵春华 *** 案”后,“两高”启动了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2018年3月28日“两高”出台《批复》,明确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不唯数量论,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但徐昕也指出,但由于未解决枪支认定标准极低的根本问题,《批复》的“弹性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各地出现了明显的裁判差异。因此,需要各地细化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尺度。“从根本上说,还是需要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建议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