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离职后,仔细翻看自己的工资条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竟有 8 个月的工资没有达到上海市规定的更低工资标准。公司却说:前一年给多了,自然下一年就少了!员工不服,申请仲裁,结果会如何?
章女士在上海某家银行工作了两年多,在前段时间选择离职。
离职后,她仔细查看了过去的工资条记录,竟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问题:在她为该银行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工资存在不正常的波动,尤其是在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5 月,这期间竟然有 8 个月的月收入没有达到上海市规定的更低工资标准。
随后,章女士向银行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做出解释。然而,银行回应称—— " 前一年给章女士发高了工资,所以今年需要相应地降低一些。"
章女士明确对此表示不认可,并坚持要求银行按照其实际应得的标准补足所有欠发的工资。
2024 年 8 月,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及审理过程后,仲裁委作出裁决:
支持章女士关于补足未达到更低工资标准部分的要求。不过,对于超出更低标准之外不足额支付的部分,则未予支持。
章女士不服,目前起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例中,章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她的工资标准,然而,银行在实际支付过程中未能遵守合同约定,导致章女士的工资低于更低工资标准,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此外,我国实行更低工资保障制度,更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更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更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更低劳动报酬;
第五条规定,更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更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更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更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更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截至 2024 年,上海的更低工资标准为:月更低工资标准为 2690 元,小时更低工资标准为 24 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
本案例中,章女士的部分工资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更低工资标准,这显然违法。更低工资标准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或降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