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记者 11 月 22 日从更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更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污染政治生态、大搞钱色交易,卸任8年多后被查!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李吉平被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吉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是 " 金融虎 " 胡怀邦的下属

卸任国开行副行长 8 年多后被查

公开简历显示,李吉平出生于 1955 年,辽宁大连人,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1983 年至 1994 年,李吉平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1994 年 3 月,他进入国家开发银行工作,1994 年至 1999 年任办公厅副主任,1999 年至 2003 年任政策研究室主任,2003 年至 2007 年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2008 年 9 月至 2016 年 1 月,李吉平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担任国开行副行长期间,李吉平还兼任过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等职务。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4 年 3 月 13 日消息,李吉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时距离其卸任国开行副行长已经过去了 8 年多时间。

正义网记者注意到,国家开发银行此前有数名领导被查,且案件已于近期宣判。

2024 年 11 月 5 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20 万元。

2024 年 10 月 21 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王用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 万元。

公开简历显示,王用生于 2011 年 5 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8 年初退休,曾和李吉平共事近 5 年时间。

此外,李吉平和王用生都曾是 " 金融虎 " 胡怀邦的下属。胡怀邦曾于 2013 年 4 月至 2018 年 9 月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官宣被查。2021 年 1 月,胡怀邦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4 年 8 月 1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李吉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钱色交易;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吉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 *** 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吉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8 月 26 日,更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吉平作出逮捕决定。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