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滥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属于违法行为,但仍有人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明知违法而为之。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一件走私毒品案,被告人小 C 为向女友炫耀、证实 *** 的存在,在一境外黄 *** 交流群中购买了含有依替唑仑成分的 *** ,准备用在女友身上,最终因构成走私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女友不相信世上有 *** 的存在,小 C 一直觉得女友过于单纯。为了证明 *** 不仅存在而且确实有作用,小 C 决定实际操作一番。在他加入的一个境外黄 *** 群中,时常有人兜售 *** ,小 C 以新手的身份咨询了卖家应该如何使用,卖家为其推荐了代号为 "025" 的一款 *** ,表示该药溶于水无味,服用后醒来无感觉。小 C 支付了 900 元并提供了用于收货的假名和地址后,便坐等邮包来到。
北京海关在对入境邮包进行例行查验时,发现小 C 的包裹里夹藏了 10 粒分剪好的可疑白色药片。第二天,小 C 在签收该邮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可疑药片中含有净重 1.11 克的依替唑仑成分,含有该成分的药品一般用于抗焦虑,具有催眠、肌肉松弛和安定作用,一旦用药过量,可能导致嗜睡、头晕等多种不良反应。早在 2021 年,我国就已将依替唑仑列入《非药用类 *** 品和 *** 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运输入境。
法院审理认为,小 C 通过邮寄方式,非法走私依替唑仑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小 C 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悔罪表现,且涉案毒品已全部收缴,未流向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认定小 C 犯走私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以及《禁毒法》第二条均明确规定, *** 、 *** 、甲基 *** ( *** )、 *** 、 ***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 品和 *** ,例如被列入《非药用类 *** 品和 *** 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依替唑仑等,都属于毒品。这些药品如果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则是合法的。但若因自己吸食、迷晕他人等非法目的而购买、使用,则难逃法律制裁。
该案中,小 C 自述购买 *** 一方面是出于好奇,另一方面是想向其女友证明 " 世界不像她想的那样简单 ",表示自己并没有其他进一步的恶意,无意对女友外的其他人使用。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无论是否实际使用还是对亲友以外的人使用,都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
法官提示,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管控的精神类药品,千万不要因好奇心驱使或非法目的而购买、使用,切莫以为通过 *** 渠道在境外购买就难以被追查而存在侥幸心理。如果又利用 *** 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除走私毒品罪外,还可能构成抢劫、猥亵、 *** 、强迫他人吸毒、故意伤害等多种罪名。
潇湘晨报综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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