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法院,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案进行了宣判,对罪犯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三个月。这是该院历年来首次对缓刑犯进行减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据悉,2023 年 11 月 10 日,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88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能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每月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另据万安县政法委员会官方公众号,2024 年 3 月 11 日下午 5 时左右,在吉安市万安县沿江路的赣江边,刚在赣江游完泳准备回去的曾宜宏看见有穿警服的两个小伙子骑车往上游赶,同时有一河边散步的中年男人从上游跑过来说,上面河里有一个人漂来了,可能是落水者。曾宜宏看到一个人漂在离岸边大约二三十米水里,头部浮在水面若隐若现。来不及多想,他纵身一跃跳入江中。曾宜宏看见在水面呈 " 天字型 " 姿势的老人,便对她说道:" 我现在来救你,你保持这个姿势不要动。" 随后,曾宜宏便把她往岸边拖。但由于冬泳后体力缺乏,一个人实在吃力。这时,熟知水性的幸某见此情形,不假思索跳入水中,与曾宜宏一起将老人拖至岸边。但由于岸边又斜又滑,两人难以将落水者推上岸,岸上有人丢来了救生圈,递来了竹竿。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下,一起把落水者沿着岸边斜坡往下到了大约百米的码头将落水者抬上岸,老人被成功营救上岸。
幸某被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 "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 2000 元奖励。2024 年 3 月 29 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查明,2023 年 11 月 21 日,幸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 8800 元。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且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幸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庭参与旁听。
此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缓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因重大立功,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案件,并当庭裁定减去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今年 4 月,莆田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缓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因重大立功,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相应缩减为二年。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幸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当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对于有以下六种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幸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在冬泳耗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刑法》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因此,法院对其依法应予减刑,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也弘扬了见义勇为的精神,鼓励更多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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