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屯昌男子黄某锋开一家公司以办理 " 过桥业务 " 为由,并以日息 0.3%-0.5% 的高额回报,利诱他人投入资金,向 53 人非法吸收资金达 2.6 亿余元。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黄某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 50 万元。
2017 年,黄某锋在海口开了一家公司,主要从事 " 过桥业务 "。
在此期间,黄某锋与屯昌某银行一名员工相互勾结,一旦有客户归还不了贷款,便由该银行工作人员联系黄某锋和客户,由黄某锋代替还款,然后客户继续贷款,将本金和所谓几个百分点的 " 过桥费 " 归还给黄某锋。短短半年时间 , 黄某锋靠赚取 " 过桥费 " 轻松获利。之后,陆续有客户找黄某锋办理 " 过桥业务 "。
据法院查明,2017 年 11 月份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黄某锋以办 " 过桥业务 " 为由,允予日息 0.3%-0.5% 的高额回报,利诱他人投入资金,同时通过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互相介绍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人群投入资金。2021 年 6 月起,因 " 过桥业务 " 量减少,黄某锋开始亏损。为填补之前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和本金,黄某锋继续发动集资参与人对外筹集资金,甚至提高利息至 1%。
2022 年 11 月 16 日,黄某锋因无法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被集资参与人带至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计,2017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期间,黄某锋直接收取符某玮等 29 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并通过符某玮、陈某泽等人收取潘某程、吴某耀等 24 名集资参与人资金,直接吸收与间接吸收人员合计 53 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合计 2.6 亿余元,已归还 2.5 亿余元,未归还 1777 万余元。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 2.6 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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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14:03:25回复